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英文缩写为NCC,前身为交通部电信总局)一直代表我国积极参与亚太经合会(Asian Pacific Economic Committee)所推动之APEC TEL MRA 相关活动,且最早参与『第一阶段相互承认检测实验室和相互接受检测报告程序』的国家之一。NCC为协助国内通讯业者及建构国内认/验证良好环境,修改电信相关法规,并自91年1月1日起,开启民间机构从事产品验证发证业务。
壹、试验类别及项目有:
电信终端设备产品-分为三类
- 公众交换电话网络设备(PSTN)
有线电话机(含VOIP网络电话)、自动报警设备、电话录音机、传真机、电传打字机、遥控装置、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用户自备专用交换机、按键电话系统、计算机电话整合设备、数据设备(ADSL终端设备及分歧器)、来话显示终端设备、2.4GHz射频电信终端设备、DS1/T1/E1终端设备等。
- 陆地行动通信网路设备(PLMN)
无线电叫人系统终端设备 、行动数据终端设备 、中继式无线电话机 、GSM移动电话机暨终端设备 、DCS1800移动电话机暨终端设备 、第三代行动通信终端设备 。
- 整体服务数字网络(ISDN)
ISDN数字电话机 、ISDN个人计算机附加卡 、ISDN G4传真机 、ISDN影像电话机 、ISDN终端配接器 、ISDN终端配接器模块 、ISDN PABX 、其他ISDN用户终端设备等
低功率射频电机产品
无线网络 (WLAN) 产品 (含IEEE 802.11a/b/g/n)、UMII、蓝芽产品、RFID (125kHz~134kHz, 13.56MHz, 27MHz, 922MHz~928MHz, 2.4GHz, 5.8GHz)、ZigBee、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耳机麦克风、无线电对讲机、无线电遥控玩具、各式无线电遥控器、各式无线防盗器、Family Radio Service (FRS)等。
贰、审验合格标签式样:
- CC:为固定字码,用以区别报关进口之器材种类。
- XX:表验证机关(构):以英文字母表示。
- xx:表年份:公元2007年以07表示,2008年以08表示…依此类推。
- YY:表设备种类。
- yyy:表序号:每一年度自001-999依序递增。
- Z:表系列号码
- z:表审验方式
- W:检查码
标签式样制作说明:
- 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16条及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第16条规定办理。
- 不予指定固定尺寸,应以适当比例大小标贴或印铸于器材本体位置上。
- 如本体太小无法标印,应标印于最小单位包装上。
- 此审验标志依规定附加于产品上,其颜色单一,须清楚、容易辨识。
叁、审定证明或型式认证证明使用说明:
- 经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或电信射频管制器材,送审厂商应依审定证明中所核给之审验合格卷标式样,自制卷标标贴或印铸于设备本体适当位置,始得贩卖。
- 审验合格标签之使用权专属取得审定证明之人。取得审定证明者,得备妥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相关文件后,以书面报请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备查后,同意他人于同厂牌同型号之电信终端设备使用审验合格标签。
- 取得审定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销或废止审定证明:
- 经发现原审定设备确有变更其厂牌、型号、设计或性能,而未重新申请审验者。
- 经确定原审定设备未依新修正技术规范公告所定实施期限及方式办理审验者。
- 经发现申请审验时所检附之资料为伪造或虚伪不实者。
- 经抽验未能符合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者。
- 因代理权、专利权争议,经法院判决败诉确定或违反其他规定致不得贩卖经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
- 输入或贩卖未经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者,依电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得没入其设备。
- 依电信法第第六十五条第十款、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制造、输入、贩卖或公开陈列未经型式认证、审验合格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者, 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得没入其器材。依规定没入之设备或器材,不问属于何人所有,均得为之。
- 经型式认证合格只低功率射频电机,其型号、设计、射频性能或功能如有变更,应重新申请型式认证。
- 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经修正时,原审验合格之低功率射频电机设备应依修正后之技术规范公告所定实施期限及方式办理审验。
-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或审验合格证明者,经发现申请时所检附之资料有违法情事或虚伪不实者,原核发型式认证证明或审验合格证明之验证机构得撤销其型式认证证明或审验合格证明。
-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确定原审定设备未依新修正技术规范公告所定实施期限及方法办理审验者,验证机构得撤销或废止其型式认证证明。
- 违反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之规定,擅自使用或变更调频、电功率者,除依电信法规定处罚外,本所得废止其型式认证证明或型式认证卷标。
- 经撤销或废止型式认证证明或审验合格证明者,自撤销或废止日起三个月内,就同厂牌同型号之器材不得重新申请型式认证,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 或验证机构 ) 并得将原持有人及撤销或废止事由公告之。经撤销或废止审定证明或型式认证证明,厂商并应回收已贩卖之电信终端设备或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若他人权益因而受损,该厂商应负损害 赔偿之责任。
- 本所得随时抽验审验合格并发给审定证明或型式认证证明之市售电信终端设备及低功率射频电机器材。
- 审定证明或型式认证证明若有遗失或毁损者,得向本所办理补发申请或换发作业。
- 为保障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输入之商品或服务,应附中文标示及说明书, 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之标示及说明书简略。」申请人输入之低功率射频电机器材除经本所审验合格发给审定证明或型式认证证明外,须另附中文说明书,始得于市场销售。
肆、电信终端设备规费收费基准:
电信终端设备规费收费基准表
- 审验费
用途 | 审验方式 | 费用名称 | 单位 | 收费金额 | 认证号码 |
贩卖用 | 型式认证 | 电信终端设备通信接口审验费 | 件 | 六千五百元 | 属系列产品者审验费减半收取。 |
电信终端设备电磁相容审验费 | 件 | 五千五百元 | 属系列产品者审验费减半收取。 | ||
电信终端设备电气安全审验费 | 件 | 五千五百元 | 属系列产品者审验费减半收取。 | ||
符合性声明 | 电信终端设备符合性声明审验费 | 件 | 二千元 | ||
自用 | 自用审验 | 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费 | 件 | 一千一百元 | 同一次申请案,同厂牌同型号超过二件者,第二件以后减半收费。 |
- 证照费
费用名称 | 单位 | 收费金额 (新台币) |
备注 |
电信终端设备审定证明证照费 | 张 | 五百元 | 申请补发或换发时应缴交本项费用 |
电信终端设备符合性声明证明证照费 | 张 | 五百元 | 申请补发或换发时应缴交本项费用 |
伍、低功率射频电机审验项目及审验费收费标准:
低功率射频电机规费收费基准表
- 审验费
用途 | 审验方式 | 费用名称 | 单位 | 收费金额 新台币 |
项目 | 减免规定 |
贩卖用 | 型式认证 | 低功率射频电机第一类审验费 | 件 | 六千元 | 工作频率一秭赫(含)以下之低功率射频电机 | 属系列产品者审验费减半收取。 |
低功率射频电机第二类审验费 | 件 | 七千九百元 | 工作频率超过一秭赫以上之低功率射频电机,但无线信息传输设备或采用跳频或数字调变之器材除外 | |||
低功率射频电机第三类审验费 | 件 | 九千八百元 | 无线信息传输设备或采用跳频或数字调变之低功率射频电机 | |||
逐部审验 | 低功率射频电机第四类审验费 | 件 | 一千七百元 | 逐部审验 | 同一次申请案,同厂牌同型号超过二件者,第二件以后减半收费。 | |
符合性声明 | 低功率射频电机第五类审验费 | 件 | 二千元 | |||
自用 | 自用审验 | 低功率射频电机第六类审验费 | 件 | 一千一百元 | 自用审验 | 同一次申请案,同厂牌同型号超过二件者,第二件以后减半收费。 |
- 证照费
费用名称 | 单位 | 收费金额 (新台币) |
备注 |
低功率射频电机型式认证证明证照费 | 张 | 五百元 | 申请补发或换发时应缴交本项费用。 |
低功率射频电机审验合格证明证照费 | 张 | 五百元 | 申请补发或换发时应缴交本项费用。 |
低功率射频电机符合性声明证明证照费 | 张 | 五百元 | 申请补发或换发时应缴交本项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