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CA认证┊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

根据相关通告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香港广播事务管理局与电讯管理局(OFTA)局长的职能和责任已经合并,成为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OFCA),作为规管广播业与电讯业的单一规管机构。同时,电讯管理局与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辖下有关科别,亦已合并成为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作为通讯局的执行部门。据此变化原香港电信管理局的OFTA的标志,已经改为新的认可标志。

    所有获准在香港使用的无线电通讯器材,均须符合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制定的技术规格。香港上市的无线电通讯器材(如409兆赫手提无线电对讲机、市民波段对讲机、室内无线电话、无线咪、无线区域网络设备、影音传送器),应在机身或包装盒上贴有通讯局标志(见图1)。就通讯局于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成立前在市场上出售的电讯设备,可能已贴上先前指定而继续有效的标志(见图2)。有关详情可以参阅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网站的HKCA 3211《有关电讯设备标志的标准化指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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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使用的指定标签


 图2: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前使用的指定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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